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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专利成功维权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9-23 09:07:00

 冬虫夏草是我国著名的名贵中药材,是中药的三宝之一。其医药作用及保健价值早已被世界所公认。近年临床又发现冬虫夏草还具有抗排异的作用。我省是冬虫夏草的 主产区,品质也是全国最好的。近几年随着冬虫夏草价格的不断飞速攀升,每年在虫草的采挖季节,都会有采挖大军在草原上肆意滥采滥挖。这种掠夺式的采挖,不 但极大的破坏了草原植被,破坏了高原的生态环境,也破坏了冬虫夏草的生存环境。使得虫草的产量越来越低,有专家惊呼:虫草将在未来几十年内灭绝!

长 久以来,人们就积极探索虫草的人工培养方法。做过各种努力,如有人试图通过饲养蝙蝠娥幼虫,再人工感染虫草菌,使虫子生长成为冬虫夏草的办法来人工“制 造”虫草。但是,失败了。也有人想通过分离虫草真菌,然后再在工厂用生物学方法进行发酵生产冬虫夏草菌的方法来实现冬虫夏草的人工生产。然而,采用这种方 法,或者说在这个领域,除了沈南英先 生外,其他人虽然有人声称他们生产出了冬虫夏草菌,但是他们都搞错了菌种。他们实际上分离到的不是冬虫夏草真菌的无性型—“中华被毛孢”!而是别的什么菌 种。目前,在临床正在使用的一种号称是虫草替代品的药“金水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有效成分不是“中华被毛孢”,而是“拟青霉”。 “拟青霉”是一种与虫草菌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菌。在市场上,像类似这种打着虫草旗号的产品还有很多。2005年中国菌物学会,召开专家会议,针对当前虫草菌产品的混乱状况进行了澄清。只有以沈南英的专利技术生产的“百令胶囊”、“发酵虫草菌粉”被认定是冬虫夏草的无性型阶段—“中华被毛孢”。而其他产品均不是真正的冬虫夏草菌“中华被毛孢”。经中科院微生物所的生物学鉴定及DNA鉴定,都证实了这一点。

沈南英是我国虫草菌分离及发酵领域的开拓者,早在1983年以沈南英为首的青海牧科院虫草课题组就首次分离到了虫草菌,并完成了其完整的发育生长周期。从而证明分离到的就是虫草菌菌种。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青海牧科院就将这一成果申请了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首日专利。在此基础上,青海牧科院与杭州制药厂开展了合作,尝试用工业发酵的方法生产虫草菌丝。在此期间,沈南英进行了前无古人的艰苦的探索。到1994年生产出了合格产品。经进一步完善后,1997年沈南英申请了发明专利“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专利号:ZL97110448.4(此时沈南英已退休好几年了,与牧科院不会存在申请权的纠纷);该专利于2001年 获得专利权。这项专利是我省少有的技术水平及产业化做的较好的专利之一。该专利已在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瑞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珠峰药 业有限公司、浙江赐富医药有限公司实施,已基本形成人工制造虫草菌的产业。年产值超过几亿元。该专利的实施,找到了冬虫夏草的替代品,依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百令胶囊”、“ 发酵虫草菌粉”已被卫生部颁布为部标准(WS3-180(Z-59)-94(Z));(WS3-181(Z-60)-94(Z));该专利的实施不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还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于保护冬虫夏草自然资源,特别是减少冬虫夏草自然资源的过度采挖、保护高原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沈南英又向美国等国家申请了专利。沈南英也是我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仅有的几个发明人之一)。

2006年年底,四川一个个人俞XX,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意图否定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后来才知道俞XX也曾经申请过一个冬虫夏草菌深层发酵的专利,但他从来没有生产出过产品。估计是看到了这个产业的巨大价值,想无效掉沈南英的专利后,自己独霸市场。俞XX从 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专利的不可实施性及实验数据、专利文件的撰写等几乎所有可以提出无效的理由的方面都提出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并且,委托了北京 知名的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来代理该案。大有志在必得,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省知识产权局得知该案后十分重视,认为该案一旦败诉,不但会使我省初具规 模的人工生产冬虫夏草菌产业毁于一旦,而且还会使我省近三十年研究才取得的科研成果落入他人之手。于是,派出精兵强将专利代理人焦锋锐,支持沈南英积极应 诉。考验我省专利代理人水平及能力的时候到了!接手此案后,代理人与当事人一起深入分析了案情,逐条分析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各条理由及证据,运用代理人多年 的经验及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制定了完备的应对方案,并撰写了逻辑严密、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随后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仅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 据就有15份之多,还不包括没有提交的其他证据。该案证据之多、专业问题之深、涉及无效理由之多、案情之复杂在众多的无效案件中是很罕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即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在开庭过程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理由、出示了证据、进行了质证,最后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开庭过程长达10个小时,这在无效案件中也很少见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公正审理,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10515号):维持第97110448.4号发明专利全部有效。该专利在没有修改一字的情况下维持全部有效,至此该专利维护专利权获得圆满成功。

此案的维权成功,不仅仅是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维护了人工生产冬虫夏草菌产业的发展,维护了这个产业中的经济秩序,同时也避免了我省的科研成果及专利权落入他人之手。

事实证明,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对该案的认识,及支持发明人积极应诉的做法都是十分正确的。如果专利权人不应诉、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该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同时也证明,我省有水平的专利代理人的能力与业务素质,绝不比发达地区的代理人差。


作者:php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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