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流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0-10-26 09:01:00
一、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所指行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
(一)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程序
1、立案。举报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或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获得的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15日内调查取证。
3、告知。取证后确属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15日内向当事人发处罚前告知书。
4、当事人申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前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陈述申辩意见。处罚数额在3万元(含)以上,可以在收到处罚前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会。
5、作出处罚或撤案决定。经知识产权局领导审批作出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