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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流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1-09-06 09:02:00

1.提出处理请求
(1)提出请求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B)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C)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D)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E)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2)请求书的要求。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A)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B)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C)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2.立案审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请求人答辩
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4.口头审理
根据案情需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5.调解与处理
(1)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2)调解不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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