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0-04-11 10:57:00
|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
作者:phpcms
版权所有/主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青海省专利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青海省青藏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浏览总次数:125170次 ICP备案号:青ICP备09000444号-5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青海科创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971-610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