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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处理程序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3-09-25 09:16:00

一、受理范围
  1. 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以及对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2.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3. 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的纠纷;
  4. 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5. 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合同的纠纷;
  6.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7. 其它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纠纷。

二、专利纠纷的申请

  1. 申请调处专利纠纷应向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管理处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需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3)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4)申请人持有或者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2.专利管理处接到申请书经处务会议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市科委分管主任审批,经批准在十五天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有关费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十五天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案件受理后七天内,专利管理处将专利纠纷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在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专利纠纷处理

  1. 专利管理处经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
  2. 专利管理处在立案受理后,在查明了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3. 专利管理处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将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

    当事人经专利管理处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专利管理处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申请人,则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如果是被申请人,则不影响专利管理处作出处理决定。

  4. 调解工作由专利管理处办案人员主持,当事人与本案涉及应回避的关系不得参与办案;另外根据案件需要,在调解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者有关人士协助。
  5. 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以科委分管主任同意,由专利管理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专利管理处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请科委分管主任批准。
  6. 在制作调解书或处理决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如无不同意见,或实质性陈述,则当场宣读。
  7. 在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宣读后五天内,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专利管理处印章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调解书或决定书送有关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专利管理局。
  8. 对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可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覆行的,专利管理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许可。

四、处理期限和管辖范围

  1. 在受理范围中第三、四两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 在受理范围中第五、六两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
  3. 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专利管理处提供有关证据,请求延长处理期限,但是否受理,由专利管理处自行决定。
  4. 在受理范围中第一、二、三、七各项的争议或纠纷由被申请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五、六两项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覆行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四项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5. 涉外专利纠纷,我市不予受理,只能由江苏省专利管理局受理。

五、附则

  1. 案件以处理决定方式结案的,受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由败诉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责任大小分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双方协商分担。
  2. 专利纠纷处理费用,按苏专发(8913号文规定收取;

  1)未涉及到经济赔偿的案件每件受理费100-200元;

  2)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以二千元为基数按标的收费:不足二千元收一百至二百元;二千到一万元,加收超基数部分的百分之一点五;一万至五万元,加收超基数部分的百分之一点二;五万至十万元,加收超基数部分的百分之一;十万到五十万元;加收超基数部分的百分之零点八;五十万元以上,加收超基数部分的百分之零点六。

  3.本专利纠纷处理程序中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专利纠纷调处申请书

江苏省专利纠纷调处文书之一

专利纠纷调处申请书

20  年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证人:

证据

专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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