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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05-08 16:49:28



第44条 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

  1.申请人可随时撤回其共同体商标申请或限制申请书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如果申请业已公告,撤回或限制亦应予以公告。

  2.在其他方面,经申请人的要求,共同体商标申请可以予以修正,但仅限于更正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文字或抄写差错或其他明显的错误,只要这些修正没有实质上改变商标或扩大商品或服务清单。修正影响了商标图样或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而且是在申请公告之后进行的,商标申请应按修正的予以公告。 第6条 注册第45条 注册

  申请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并在第42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经最后决定驳回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了注册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费的,申请应视为撤回。第五章 共同体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

第46条 注册的有效期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第47条规定商标可以续展,时间每次为10年。第47条 续展

  1.共同体商标的注册,经商标所有人或者他明确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应予以续展,只要他支付了费用。

  2.协调局应在共同体商标有效期满之前及时通知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或拥有共同体商标注册权的任何人。如果未及时发出期满通知,不应追究协调局的责任。

  3.续展请求应在有效期满之日最后一天的六个月内提交。费用也应在同期内交纳。未能照此办理的,续展请求可以在上句所指的日期后六个月宽限期内提交,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了附加费用。

  4.提交的续展请求或交纳的费用只限于共同体商标所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的,续展注册应只限于这些商品或服务。

  5.续展注册有效期应自现行注册期满之日后的第一天起计算。续展应予以注册。第48条 变动

  1.共同体商标在注册或续展注册有效期间不应在注册簿中予以变动。

  2.然而,共同体商标包括所有人名称和地址的,且商标的任何变更并不实质上影响原注册商标特征的,可以按所有人的请求予以注册。

  3.变动注册的公告应包括变动后的共同体商标图样。权利受到变更影响的第三方,可以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变更注册提出异议。第六章 放弃、撤销、无效

第一节 放弃

第49条 放弃

  1.共同体商标可以就商标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注册。

  2.放弃应由商标所有人向协调局作书面说明。放弃经在注册簿登记后才能生效。

3.放弃只有经注册簿中登记的权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予以登记。已注册了使用许可证的,只有商标所有人证明他已将放弃的意图通知了被许可

作者:php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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