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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友演唱会赔8万词曲费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公布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0-10-21 16:54:00

【龙虎网报道】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法院昨天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及南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发布200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蓝皮书,以及去年全省、南京市十大典型案例。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839件,增幅达25%。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同比增长8.9%。

  张学友南京演唱会

  不掏词曲费成被告

  2007年4月7日,张学友在南京五台山体育场举行演唱会,结果大获成功,主办方赚了个盆满钵满。但随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找过来了,让主办方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近31万元。哪有这种道理?我请的著名歌星唱自己的歌,为什么还要给你“音著协”这笔冤枉钱呢?而且一要就是30多万,这不是抢钱吗?再说,来要钱的也应该是香港词曲家协会。双方没有谈拢,于是“音著协”将主办方告到了法院,要求支付歌曲使用费31万元。

  张学友演唱会的主办方是大洋广告公司等三家单位,由于张天王人气很高,再加上主办方组织得当,促销得力,体育馆座无虚席,演唱会大获成功。演唱会现场,张天王深情演绎了《我真的受伤了》、《楼上来的声音》、《有病呻吟》等25首歌曲。观众们如痴如醉,主办方收入可观。据“音著协”估计,演唱会门票收入达1000余万元,演唱会的总制作预算成本为581万元,包括张学友的演出费450万元、演唱税费3万元等。主办方盈利颇丰,但歌曲使用费却一分未交,“音著协”于是找到主办方,要求支付31万元,但被主办方拒绝。主办方也有道理,张学友唱的是自己的歌,关你什么事?“音著协”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三家被告支付歌曲使用费近31万元。

  “音著协”认为其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法律诉讼。三被告系张学友演唱会演出组织者,但拒绝支付歌曲使用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张学友演唱会上所演唱的《我真的受伤了》等2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王宛之、林夕、周华健等人都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香港词曲家协会)成员,香港词曲家协会根据双方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授权“音著协”在内地代为行使相关音乐作品进行所有公开表演的专有权利,“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涉案作品提出侵权诉讼。虽然三被告曾就使用费支付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在演出结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仍未向原告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其行为已侵犯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音著协”认为三被告组织的张学友演唱会门票收入达1000余万元,但证据欠缺,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考虑到演唱会的商业属性,相关歌曲占整场演唱会曲目的比例,依法判决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音著协”音乐作品使用费6万元,及为追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后三被告不服,上诉到南京中级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点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香港词曲家协会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涉案作品提出侵权诉讼。由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常广泛,所以仅仅依靠著作权人自身的力量,已经无力应付日益繁杂的维权和诉讼事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著作权人行使相应的权利,直至提起诉讼。既节省了著作权人的时间和精力,也能以专业化的技术措施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

  

  侵犯了继承人著作权

  在江苏省影响较大的10大案例中,《傅雷家书》被盗版案,傅敏、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列第一位。

  傅雷是我国当代著名的翻译家和文艺评论家,1966年去世,法定继承人是长子傅聪和次子傅敏。《傅雷家书》收录了1954年至1966年间傅雷写给长子傅聪的家信。1990年1月1日,傅聪和傅敏约定“先父所有著译在中国大陆的版权归傅敏拥有”。

  2005年12月15日,傅敏与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社科院出版社对《傅雷家书》的中文简体字本,在中国大陆拥有专有使用权。2006年12月1日,北京理工出版社与北京中教之星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约定由理工出版社约请中教之星公司创作《语文新课标·名著阅读书系——傅雷家书名师解读版》(以下简称《解读版家书》)。2007年1月《解读版家书》出版,该书标注“原著/傅雷编著/曹萍”,书中家信部分的内容与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内容基本一致,部分家信之后增加了“赏析”的内容。傅敏从南京书城购得该书。傅敏、社科院出版社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中教之星公司应当对其编著《解读版家书》使用《傅雷家书》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应对其出版发行《解读版家书》的授权、稿件来源,以及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负举证责任。但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编书出版,其主观过错明显,属共同侵权行为。被告南京书城的行为虽然也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提供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中教之星公司、南京书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京理工出版社和中教之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傅敏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支出2万元,赔偿原告社科院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在作品编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时,也应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作者:php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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