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05-08 16:49:28
调局的全部收益和支出的估算书应按每一会计年度制作并包括在协调局的预算中。每一会计年度应与日历年度一致。
2.在预算中所列的收益和支出应当平衡。
3.在不影响其他收入的情况下,收益应包括“收费条例”规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有必要,在欧洲共同体的总预算专项下列一项补助金。第135条 制订预算
1.局长每年应起草一份下一年度协调局收支估算书,并于不迟于每年3月31日将估算书连同职员名单一起送预算委员会。
2.预算的估算书提供共同体补助金的,预算委员会应立即将估算书送欧盟委员会,由其转送共同体预算机关。欧盟委员会可以在估算书上附一份意见,同时附一可供选择的估算书。
3.预算委员会采纳通过附有协调局职员名单的预算。预算估算书包括一项共同体总预算补助金的,如有必要,预算应予调整。第136条 财务管理
协调局财政义务的管理和所有开支的支付以及由已收和应收未收的所有收益应由预算委员会聘任的财务管理员负责。第137条 帐目的审计
1.协调局局长应不迟于每年3月31日将前一会计年度的总收益和支出送交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预算委员会和协调局下属帐目审计院。审计院应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88c条审查收入和支出帐目。
2.预算委员会应给协调局局长一份履行预算的证明。第138条 财务规章
预算委员会应在征求欧洲共同体审计院和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后,通过内部财务规章,特别应规定制订和执行协调局预算的程序。就与协调局的特定性质可以类比的情况下,财务规章应参照共同体设立的其他机构通过的财务条例。第139条 收费条例
1.收费条例应特别规定支付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2.费用金额的确定标准应保证该笔收益原则上足以使协调局的预算保持平衡。
3.收费条例应根据第141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和修改。第十三章 最后规定
第140条 共同体实施细则
1.本条例的实施规则应以实施条例的形式通过。
2.除前面有关条款规定的费用外,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具体适用规则应收的费用列举如下:
(a)更换共同体商标代理人;
(b)注册费的延迟支付费用;
(c)颁发注册证;
(d)共同体商标的转让注册;
(e)共同体商标的许可备案和其他权利注册;
(f)共同体商标申请的许可备案和其他权利注册;
(g)撤销许可备案或其他权利;
(h)变更已注册的共同体商标;
(i)发注册簿摘要;
(j)查阅案卷;
(k)发申请文件副本;
(l)发经认证的申请书副本;
(m)交换案卷信息;
(n)应返还程序性费用的重新核定